我是一个水电安装工人,没有职业资格证。三年前,我给别人做的一栋房子前几天由于电起火发生火灾,原因是对方今年五月份安装空调,但电线带不起机器,造成起火,而配电箱没有跳闸断电。现在对方的意思是,家庭线路是我装的,电线带不起空调,才导致起火,要我负全部责任。我想知道这究竟是谁的责任,我得赔多少钱?

首先,您和业主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合同合作关系。发生火灾当然是非常不幸的事故,所幸没有人员伤亡,这时候您需要和业主配合向公安机关、消防机构索取火灾事故认定书,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。其次,如果鉴定出确是由于配电箱质量问题导致的起火,由于您没有职业资格证,存在着过错,而业主在聘请您作为水电安装工人上,也存在着选任过失,因此他也是要承担一半的责任。即,双方对因配电箱质量问题导致的起火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百分50的责任。
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: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”在承揽合同中,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;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规定: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没有赔偿责任。但若其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错误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”也就是说,在承揽合同中,一般原则是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负责,定作人的责任承担是例外。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。

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,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,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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